(EU)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是针对欧盟境内产品销售的市场监管法规,将于2021年7月16日起强制实施。此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无论通过线下传统销售渠道还是线上电商渠道进入欧盟的产品都有明确的产品负责人(Economic Operator),以及确保欧盟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可对每个产品进行监督和问责。
该法规明确了各国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监督细则,并要求产品提供者履行相关的义务, 其中涉及清关的文件包括:
a. 符合所有适应标准的完整测试报告;
b. CE认证证书(视产品管制要求判定是否需要NB机构参与);
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该文件要求欧盟境内制造商,进口商,外国机构在欧盟境内代表处进行签署。如无该声明,将不能清关。同时需要在产品标签或者外包装、说明书上很容易找到该声明出具方的联系方式,以配合市场监督机构的抽查监督或者消费者赔偿联络;
d. 再次声明: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正确印刷CE标识。
(EU)2019/1020的主要要求
针对进入欧盟销售的产品,至少有以下之一的公司或人员作为此产品的产品负责人。此公司或人员需在欧盟境内,目的是确保在欧盟销售的每个产品都有一个直接负责人或公司,并让欧盟各国的政府监管人员就产品的合规性问题,可联络到此公司或人员。(这条要求来自法规Article 4的第2条)
1) 制造商在欧盟境内;
2) 进口商(针对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的情况);
3) 制造商的授权代表;
4) 当以上1)、2)、3)三个角色都不存在时,产品的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就要来担当此产品负责人的责任。
针对进入欧盟销售的产品,至少有一位产品负责人。如下3项信息需体现在产品上,或包装上,或随产品一起出货的文件上。(这条要求来自法规Article 4的第4条)
1) 公司名或欧盟代表的人名;
2) 注册商标名称或商标标识;
3) 联络方式至少包含通信地址。
(EU)2019/1020适用的产品类别
产品负责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原文请参考此法规Article 4的第3条详细内容,简单来说有以下4点责任:
1) 确保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并保存好DOC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如LVD和EMC,法规要求保存这些合规资料至少10年);
2) 当监管当局有需求时,用对方能理解的语言提供所有相关产品资料;
3) 当发现产品有潜在风险时,主动跟监管当局汇报;
4) 针对不合规的产品,需要与监管当局一起实行相关补救措施。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EU)2019/1020带来的影响:
对网上销售和电商的影响
对电商的影响较大。因为按照(EU)2019/1020的要求,当欧盟境外制造商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到欧盟时,如果此销售过程没有明确的进口商,同时此制造商又未指定欧盟代表,这种情况产品的服务提供者将要承担产品负责人的责任。电商通常都符合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所以如制造商不指定欧盟代表,电商就可能成为产品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此法规发布后,亚马逊通知所有欧盟境外制造商,强烈建议他们指定自己的欧盟代表。当然,制造商也可指定亚马逊为他们的欧盟代表,但需要付费及签订相关合同。
对国内制造商的影响
如公司不涉及线上销售产品到欧盟,则可认为此法规对贵司无影响,维持现状即可符合此新法规的要求。因为线下销售产品进入欧盟都会涉及进口商,进口商目前需要按照LVD、EMC等基本法规要求在产品上打上他们的名称、商标和联络地址,这样就同时符合了(EU)2019/1020的要求。
如公司涉及线上销售(电商平台)产品到欧盟,需要注意与合作的电商平台确认谁来担当产品负责人的角色和责任,是否要指定一个欧盟代表。
英国的情况
英国目前完全采纳了(EU)2019/1020法规作为英国本国的法规,所以销售往英国的产品需符合同等要求。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颁布的目的:
旨在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欧盟的产品合规管制:
1. 为经济经营者制定规则和程序;
2. 加强对欧盟统一立法所涵盖的产品的市场监督;
3. 为欧盟的控制提供了一个框架互认基础;
4. 这些措施将对网上销售产生最大的影响。
市场监督条例和相互承认条例都反映了欧盟的目的在于通过确保遵守和执行产品立法加强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任,同时改善和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对商品的相互承认。市场监督机构有权以虚拟身份购买产品进行检查,封锁被视为危险产品的销售网站,并对其处以重大处罚。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相关定义:
1. 在市场上销售: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联盟市场上分销,消费或使用的任何产品供应,无论是作为付款还是免费;
2. 投放市场:意味着首次在联盟市场上提供产品;
3. 市场监督:是指市场监督机构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联盟协调立法中规定的要求,并确保保护该立法所涵盖的公共利益;
4. 市场监督机构:是指成员国根据第10条指定负责在该成员国境内进行市场监督的机构;
5. 制造商:指制造产品或拥有设计或制造的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并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该产品;
6. 进口商:是指在国际电联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将产品从第三国放入联盟市场;
7. 经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在市场上销售产品;
8. 履行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提供以下至少两种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仓储warehousing, 包装packaging, 寻址addressing and 发送dispatching,不涉及所涉及产品的所有权,不包括以下定义的邮政服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67/EC第2条第1点 (31) ,欧洲议会第2018/644号条例 (EU) 第2条第2点定义的包裹递送服务理事会 (32) ,以及任何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服务;
9. 授权代表:是指在国际电联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已经收到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代表其就与制造商在相关联盟协调立法下的义务或根据本规例;
10. 经济经营者: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履行服务提供者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必须承担与产品制造相关的义务,使其在市场上销售或投放他们按照相关的联盟协调立法服务;
11. 纠正措施:是指经济运营商为市场监督机构要求或经济运营商主动提出的任何违规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12. 风险:是指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与该危害的严重程度的组合;
13. 产品存在风险:是指产品可能对工作场所的人员健康和安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环境、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受适用的联盟协调保护立法,其程度超出了与其预期目的相关的合理和可接受的程度,或在相关产品的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包括使用期限和适用时,其投入使用、安装和维护要求;
14. 产生严重风险的产品:是指存在风险的产品,根据风险评估并考虑到产品的正常和可预见的使用,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的组合损害严重程度被认为需要市场监督机构的快速干预,包括风险影响不是立竿见影的情况;
15. 召回:是指旨在实现已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产品退回的任何措施;
16. 撤回:是指旨在防止供应链中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的任何措施。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适用的CE认证指令的范围:
随着欧盟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惩罚力度越来越大,无论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代理商、授权代表,还有网络销售商和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仓储、物流、包装、派送等履行服务提供者都面临巨大的挑战和肩负重要责任。广大厂商需要及时了解欧盟法规变化,注意规避法律风险导致经济损失。
欢迎联系 13958111261 程先生